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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智能应急疏散照明配电箱中甲电气产品接线图
    发布者:邓工  发布时间:2022-06-09 10:55:00  访问次数:40

    中甲电气消防应急照明设计专篇

    本项目应急采用非集中控制系统 +A类灯具 +集中电源

    1、系统设计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

    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下列规定:(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

    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且蓄电

    池电源的供电方式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

    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3、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面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 2700K

    (2)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1)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 mm 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

    在距地面m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过采用易醇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蔬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

    应采用玻璃材质。

    (4)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5)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P67:2)在隧道场所、潮温

    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P65;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P34。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6)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这急点亮、熄灭的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过大于

    0.25s: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

    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5°

    (7)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 60只: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A型灯具配电

    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61: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0A

    4、系统自急启动后 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满足以下要求一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2)医疗建筑、 老年人 照科 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

    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不应少于 1.0h:(了〕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5、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

    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血大于 kW: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

    质的蓄电池(组);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

    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 5k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3.4.6 条的规定:集中

    电源的新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坚井内: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基汽; 4)酸

    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确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

    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得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2沿电气坚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

    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层,

    (5)每台电源均具有独立的地址编码,可与控制器主机进行通信,装置采用模块化设计、易于更换维护,保证系统可靠连续工作。(6)火灾模式,接收控制器应急启动指令,可实现灯具应急点亮,(7)非火灾模式,在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可实现灯具应急点亮。

    (8)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 CB51309国标规定的持续工作

    时间。

    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于接点信号或 00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捐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CB22134 有关规定的产品:

    (了)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

    1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5)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

    (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

    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府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体

    号:2)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6.10~第 3.6.12 条的规定;

    (7)系统设置多合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预设逻

    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吸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6.10~第 36.12 条。2应能接收、显示、

    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

    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8)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 .

    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4)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8、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应急照明控制系统图

    注:1.本工程应急照明来抗来用丰菜中控制箱系统-A类灯具电气间奖中电游

    2.品牌仅供甲方参考,厂宗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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