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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需要满足这5项范围12项条件
    发布者:wotao0615  发布时间:2020-12-04 11:13:26  访问次数:220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需要满足什么范围条件?什么样的企业单位可以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相关政策细则看这一篇就够了。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合肥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合肥市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玉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 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金融科技、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技术技 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政策解答15855137731微信同号),0551-65300128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至少与所以上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并且校企共订人才培养目标,共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创实验实训中心和校外实践基地,共推人才培养过程, 共评人才培养质量。 

    (二)独立举办或作为主要举办者参与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所以上。 

    (三)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四)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联盟(职业集团)1 个以上。 

    (五)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建设产教融合联盟或开展合作协议,累计已开展合作培养、培训学员 600 人以上。 

    (六)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与培训机构共同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七)近 3 年接收高等学校或职业院校学生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八)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九)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 体项目的校企合作,开展订单班年以上,有 届以上的毕业生。 

    (十)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验实训基地, 或者捐赠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近 3 年内累计投入 100 万元以上。 

    (十一)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 (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 3 件及以上。 

    (十二)拥有与合作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1 件及以上。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后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第三步:请把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PDF 格式)、《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 格式+盖章扫描件)、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盖章扫描件 PDF 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PDF 格式)资料发送到合肥市发改委。 

     

    四、审核确认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 3 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 建设培育至少 1 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 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市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五)已列入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自动纳入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名单, 本次无需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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