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l)露天矿排水设备选择原则:应考虑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和矿体赋存条件;矿山规模;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露天矿排水专用立泵排水设备的情况;以及暴雨时坑底允许淹没的时间和深度等应在保证露天矿的采掘和剥离计划完成的前提下进行选择。中国多数深部露天矿对排水设备的一般要求是:正常工作水泵(露天矿专用立泵)的能力,应能在2天内排除采矿场内前夜的正常降雨的地表径流量(即雨水除去蒸发、被土地吸收、填充洼地和被植物滞留的外。沿地表流人露天采矿坑的水量)和地下涌水量之和;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大于正常工作水泵能力。
2、所有露天矿排水专用立泵全部开启,应能在最佳储排方案所确定的允许淹没时问内排除采矿场内“设计频率”(即暴雨频率,为暴雨重现期的倒数,如重现期为3年一遇的暴雨,则其频率为2功下的暴雨地表径流量和地下涌水量之和;随开采水平不断卜降的移动泵站。选泵时,应考虑排水高度不断增加的要求,预留适当的富裕扬程,避免频繁换泵为此,深露天矿的排水设备多分段选择,接力排水, 以增加同水泵的重复使用次数。每一分段的合理高度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即地下矿排水设备选择的总原则是要严格遵守当时当地的安全规程或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中国冶金部矿山安全规程中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台泵组成 其中任意一台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别h排出一昼夜 的正常涌水量;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倍以的下矿井。除备用露天矿排水专用立泵外,其余露天矿排水专用立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地下矿不允许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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