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注册、不良资产公司转让 梁经理186-0114-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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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的接受和处置都涉及资产转让问题。在实践中,由于转让中的问题,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能行使债权的事情常有发生。因此,关于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利益各方非常关注的问题。
公司名称:XX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
注册资本:500万
经营范围: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处置服务(不含前置审批事项);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管理、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征信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信贷逾期户、透支户及保险理赔户提供提醒、通知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业务)(以上范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等金融业务);法律信息咨询(不含律师服务、不含公证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冷库、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汽车;拖车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凭许可经营);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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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梁经理 186-0114-910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永安里通用国际中心A座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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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借贷合同中,履行了放款义务之后,拥有债权,是比较单纯的权利方,权利主体的变更,并不改变或增加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债权转让是有利社会分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市场行为。
二,债权转让不属于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如贷款发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民法通则没有区分合同权利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区别,民法通则又对合同权利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受到限制?我们认为,即使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无效,但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不应该成为限制合同权利转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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