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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祖江昆、王季
      道歉声明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赵启明
         
      ( 2024-06-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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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顶隆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和硕县矿产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和硕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出庭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
      (2024)苏0311民初905号 孙涛、杨培成:本院受理王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
      (2024)冀0107民初55号 夏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07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
      (2023)冀0403民初6736号 槐艳丽: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审理终结。1、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2、王红新对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
      (2024)豫0825民初2170号 毕海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825民初217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3.5万元及利息2 3580元,2023 年9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1 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本息之日止;二、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豫HMO528/豫H10P8号车辆经营服务合同;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春溪、李建国:根据广州铁路运输作出的(2022)粤7101行初4046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作出的(2023)粤71行终1096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2,222,893.04元及利息64,037.59元共计人民币2286930.63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建国、李春溪:根据《广州铁路运输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47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095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1,787,635.50元及利息51,498.60元共计人民币1839134.10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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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少欣:根据广州铁路运输作出的《广州铁路运输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74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43,205.80元及利息1,216.27元共计人民币44422.07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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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少欣:根据广州铁路运输作出的《广州铁路运输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7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17,069.40元及利息3,295.58元共计人民币120364.98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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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辉、李志浩:根据《广州铁路运输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51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094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2,965,407.95元及利息83,478.26元共计人民币3048886.21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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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水青:根据《广州铁路运输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48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435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154,894.88元及利息33,270.46元共计人民币1188165.34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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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水青:根据《广州铁路运输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粤7101行赔初5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赔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26,933.00元及利息4,611.32元共计人民币131544.32元的款项(利息从2021年12月20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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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慈英:根据《广州铁路运输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50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43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赔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88,111.20元及利息5,295.46元共计人民币193406.66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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