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危险废物处理回收
惠州惠城危险废物处理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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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惠城危险废物处理回收
                近日,仲恺环保分局向媒体通报了两宗环保案件。两宗案件涉及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和排污超标违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讯中。
      群众投诉有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
      2017年3月24日,仲恺环保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琥珀村存在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事件,仲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由深圳市东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填土工程的惠州市兴日生实业有限公司工地内填埋三处袋装污泥,部分污泥呈绿色状。
      仲恺环保分局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三处袋装污泥分别进行采样送检;并委托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污泥进行称重计量,污泥重量为24.8吨。根据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HG170523-20)结果显示,污泥1#、污泥2#样品经鉴定均检出含有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08,900-249-08的危险废物;3个样品中的氧化镍含量均超出GB5085.6-2007附录C致癌性物质标准限值。根据检测报告结论,3个样品均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称重计量单及仲恺环保分局的初步调查,深圳市东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24.8吨,该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罪,仲恺环保分局根据《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惠州市局仲恺分局处理。
      目前,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已全部委托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保管,机关正在全力追查相关责任人。
      律师说法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律师认为,本案中,深圳市东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填埋的污泥经鉴定属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司及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将承担污泥清理及土壤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金厂排污超标被停产整治
      2017年6月27日,仲恺环保分局对惠州市惠城区瑞泰五金加工厂下达了限制生产决定书。当年8月24日,仲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总排口废水所测项目中总氮超标0.82倍、总磷超标2.22倍,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收集了相关书证等资料。该厂在限制生产期间超标,仲恺环保分局依法对该厂实施停产整治。
      针对惠州市惠城区瑞泰五金加工厂在限制生产期间超标的违法事实,该局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停产整治决定书,对该厂在限制生产期间超标的违法事实,责令该厂停产整治,期限1个月,并于2017年12月27日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处以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
      经仲恺环保分局约谈、检查,惠州市惠城区瑞泰五金加工厂自2017年9月25日起主动实施停产整治,委托专业环保公司开展污染防治工程整改,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进度、资金和责任人员等事项,仲恺环保分局在该厂停产整治期间,多次进行突击检查,未发现复产现象,该厂已于2017年10月27日完成了停产整治任务,并于2017年12月28日缴纳了罚款。
      律师说法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律师认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本案中,惠州市惠城区瑞泰五金加工厂因此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但其在限制生产期间,又产生了新的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总氮超标0.82倍、总磷超标2.22倍),环保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又因其存在新的违法行为,而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
      需要特别强制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针对本案中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新法规定的罚款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大副度提高了处罚标准,针对超标排放废水的罚款处罚最低为10万元,此外,新法第九十五条还制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惩处更加有力,罚款处罚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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